增值税减免税的会计处理,不能再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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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减免税属于增值税税收优惠范畴,随着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深入以及减税降费力度的加大,减免税的类型越来越多,税务处理也各有特点。 本文以增值税减免税会计处理为主题,针对不同
减免税属于增值税税收优惠范畴,随着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深入以及减税降费力度的加大,减免税的类型越来越多,税务处理也各有特点。
本文以增值税减免税会计处理为主题,针对不同纳税人资格和不同减免税情形,围绕项目免税、小微企业免税、项目减税等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研究。
随着增值税改革的深入以及减税降费力度的加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减免税呈现多样性的特点,既有免税,又有减税;既有针对所有纳税人的直接减免,又有专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未达起征点免税;疫情防控期间国家还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降低征收率政策。本文拟针对不同纳税人资格,不同减免税业务的会计处理提出解决方案。
01
项目免税的会计处理
项目免税是指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项目免税不区分纳税人身份,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均可免征增值税。如纳税人为境外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等。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的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22号文的处理思路是,将减免的税款单独核算,同时确认损益,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存在一定的弊端,举例说明如下:
例1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所属A项目为施工地点在境外,2020年10月自业主收取工程款人民币1090万元。
根据22号文的规定,甲公司应先将1090万元的免税销售额进行价税分离,确认“销项税额”1090÷1.09×9%=90万元,然后再将90万元作为免税额计入“减免税款”专栏,同时确认损益。
借:银行存款 1090万元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90万元
贷:其他收益等 90万元
项目免税的经济实质是国家对纳税人收取的销售额免于计提销项税额,同时要求纳税人应将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纳税人对外开具的发票“税额”栏显示“***”,纳税申报时不单独体现销项税额,因此,本着税会处理一致的原则,会计核算无需单独体现免税额,应直接按照价税合计金额(免税销售额)确认收入。例1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1090万元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090万元
综上,对于项目免税业务,企业应根据已收取或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合同结算”等科目,免税额不予反映。
02
小微企业未达起征点免税的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未达起征点免税是指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月纳税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未达起征点免税的享受主体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其销售额未超过起征点,无论发生何种应税行为,均可免征增值税。
根据22号文的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至于当期损益对应的具体科目,22号文并未明确指定,笔者认为,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是从销售收入中分离出来的,不符合免征条件时应当价税分离,将税额单独确认,符合免征条件时税额不单独确认,应“回归”至销售收入。因此,笔者认为,小微免征的税额,应当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例2 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商贸企业,按季度纳税,2020年7-9月销售商品共取得价款30.3万元,适用1%的征收率,未开具专用发票。
取得销售收入时,乙公司应对收取的价款进行价税分离,确认不含税收入30.3÷1.01=30万元,税额0.3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3万元
10月纳税申报时,达到符合小微免税的条件,将税额转入主营业务收入: 文章来源:《国际税收》 网址: http://www.gjsszz.cn/zonghexinwen/2020/1112/4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