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 ? ?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 ? ?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 ?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 ?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 ?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 ?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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