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都有哪些税收优惠?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导读: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营企业中既有千千万万的小微企业,也有技术领先的中小型科技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更有国际知名的五百强企业。 近年来,国家出台
导读: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营企业中既有千千万万的小微企业,也有技术领先的中小型科技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更有国际知名的五百强企业。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本文以民营企业中的小微企业为主体,从实际税负减免,纳税申报简化,税收助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角度,为各位纳税人详细梳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01
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再继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02
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范围再扩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03
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04
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扩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醒: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及其政策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按以下标准执行:
01
本次政策调整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能够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根据《公告》第一条规定,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区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因此,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在内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02
以前年度成立的企业,在预缴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时,需要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如何判断? 文章来源:《国际税收》 网址: http://www.gjsszz.cn/zonghexinwen/2020/1104/3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