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与税收论文_混合实体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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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OECD相关规则 (一)合伙企业作为税收居民适用税收协定的可能性 (二)合伙人作为税收居民适用税收协定的可能性 (三)具体应用 三、我国对混合实体的认定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OECD相关规则
(一)合伙企业作为税收居民适用税收协定的可能性
(二)合伙人作为税收居民适用税收协定的可能性
(三)具体应用
三、我国对混合实体的认定
(一)中法协定对合伙企业适用协定的规则
(二)我国对合伙企业性质认定的相关规则
(三)混合实体适用协定的特殊问题
1.适用不同税收协定的差异问题。
2.一类特殊的合伙企业的识别问题。
四、结论
文章摘要:各国对合伙企业等实体在税法上的性质认定不一,导致了混合实体的产生,这类主体适用税收协定存在模糊与困难,由此产生的双重征税与不征税问题逐渐尖锐。从合伙企业及相关主体适用税收协定的可能性出发,结合OECD范本及相关报告分析OECD对合伙企业性质认定的立场:不论是在双边情形中还是在较为复杂的三边情形下,OECD均认为应坚持成立国/居民国识别优先的做法。我国国内法对于这一问题仍缺乏系统性的规定,因此导致了混合实体在适用税收协定时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其一是我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内容不同导致的实践差异,其二是我国国内法对于混合实体的认定不周延可能导致的适用协定主体上的认定困难。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付可嘉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论文分类号:F812.42
文章来源:《国际税收》 网址: http://www.gjsszz.cn/qikandaodu/2022/0307/11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