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经济背景下税收问题研究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 引言1 新兴经济模式的兴起,必然也会带来相应的税收征管问题,当前分享经济相关产业的税收状况不甚理想,仅北京朝阳区地税局便查处某直播平台需补缴税款约6000万元(陈兵,程
■ 引言1
新兴经济模式的兴起,必然也会带来相应的税收征管问题,当前分享经济相关产业的税收状况不甚理想,仅北京朝阳区地税局便查处某直播平台需补缴税款约6000万元(陈兵,程前,2018)。不仅如此,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2020年11月11日,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共享经济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宣告收网,北京、天津、河北、山东等10省15市同时收网,部、省、市、县四级联动,共出动警力200余名,涉案金额高达13亿元。完善分享经济背景下的税制建设,提升现有监管部门管理监督能力,已是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的重中之重。
■ 改善税制的必要性
(一)分享经济已形成巨大税源
分享经济交易市场在中国已具备一定规模。根据《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公布的数据如表1,从2017到2019年,七个领域均呈上升趋势,其中共享住宿方面增长率最高,增长最为快速,交通出行方面增长率为9%,是七个领域中增长速度最慢的。由此可知,在分享经济方面,虽然相关税法还不完善,纳税主体的纳税意识较为薄弱,但已经具备了行成巨大税源的条件。然而,当前税收流失的现象非常普遍,所以完善当前针对分享经济的税制,加强征税监督管理,是增加中国经济收入的重点。
(二)分享经济规范自身的需要
就以分享经济的代表未改革前的“滴滴打车”为例,行业准入标准比较低,经营方式也不规范,即只要有一辆私家车,驾驶人有身份证,有一定的驾龄,在网站上注册之后,就可以开展相关快车或顺风车等业务。入行如此草率,不说税收流失的问题,更严重的已经发生过好几起刑事案件,不仅让受害者失去生命,家庭破裂,更是挑战了社会道德的底线。产品以及服务质量的不到保障,消费者的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样的分享经济不仅不能有助于社会的发展,更是破坏了社会经济行为的风气。
表1 2017-2019年我国分享经济发展情况(单位:亿元)数据来源:《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领域 2017年 2018年 2019年 增长率交通出行 2010 2478 2700 9%共享住宿 120 165 225 36.4%知识技能 1382 2353 3063 30.2%生活服务 8.8%共享医疗 56 88 108 22.7%共享办公 110 206 227 10.2%生产能力 4170 8236 9205 11.8%总计 11.6%
■ 分享经济背景下存在的税收问题
(一)相关税收法规不明晰
仍然以滴滴打车为例,多数网约车经营者将网约车业务作为自己的副业,并没有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网约车主在获得收入后,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提现,网约车公司并没有为经营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部分车主也没有相关缴税概念,不会去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导致了大量的税额外流。但有可能的是,网约车公司和网约车车主并没有有意地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是不知道该通过哪些途径,缴纳多少税率的税,或者说网约车等分享经济的公司明确要缴税,但由于税法的不明确,他们合理地利用了行业上尚未完善的漏洞,偷税漏税。这就说明了,分享经济具有较强的业态融合性(陈宇,李锐,2017),很多业务无法从根本上定性到底应该适用哪一条税收法规,相关的税收法规不明晰,分享经济的企业无法明确如何缴税。
(二)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如果想要成为一名滴滴司机,那么需要将自己的身份信息上传平台,进行注册,平台审核,这样就完成了所有步骤,就可以接单了。但让人忽略的是,称为一名滴滴司机后,就能用自己的私家车获取合法收入,就是纳税主体人了,可司机没有相关的意识,他只是按照平台的要求完成了注册,使用了软件,软件并没有提示他择日去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那么滴滴司机的纳税主体是难以确认的。毫无疑问,滴滴司机一个纳税主体,而分享经济涉及的主要交易主体有:资源的供给方、分享经济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资源的需求方(陈宇,李锐,2017)。
图1 分享经济
因在整个分享经济的交易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分享经济平台和资源的供给者均获得合法收益,属于应税所得,故三者都应当被认定为纳税主体。但是,由于分享经济的门槛较低,大多分享经济的企业也没有做好警醒和提示作用,导致个人纳税主体缺乏意识,主体难明确。
(三)具体税目难以划分
分享经济平台企业到底是为闲置资源双方提供平台建立连接,充当中介的作用,还是以平台实际拥有的商品或服务来获利,这很难分割。站在平台的角度来说,单单充当中介的作用无法使公司拥有足够的资金运行下去,也不符合公司发展的理念,所以必然会加入不同的业务,以求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既然这样,那么企业纳税时该按照哪个具体的税目缴纳增值税,很难进行划分。以滴滴司机为例,上文说到滴滴司机大多是以兼职的形式经营网约车服务,司机没有与平台签订劳务合同,这将直接影响司机的劳务性质,司机获得的合理报酬,该算作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也难以决定。
文章来源:《国际税收》 网址: http://www.gjsszz.cn/qikandaodu/2021/0707/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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